山东省保护军事设施推新举
来源:中国国防报 时间:2019-01-04
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该省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域迈出新步伐。
军事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是国家武装力量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托。一处军事设施,就是一段护佑人民幸福生活的钢铁长城。为保护好“长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2014年8月1日,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
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山东省1991年制定了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部队装备器材更新换代,特别是超高建筑的日益增多,老条例逐渐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确立了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对军地协作共管机制进行详细规范,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执法主体、责任情形和措施。《条例》还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派专人共同组成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设有特别重要军事设施或军事设施密集区域,要由地方政府领导牵头,建立军警民联防联管机制,对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目前,山东省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通过集训、座谈、宣讲等形式,组织成员单位准确理解《条例》精神,提高依法保护意识和执行政策水平,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
|
上一篇:今年将积极推进《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工作 下一篇: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2019年度立法工作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