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烈士光荣证》正式启用
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启用新版《烈士光荣证》是提升烈士荣誉地位、提高烈士遗属荣誉感、获得感的重大举措。
一、新版《烈士光荣证》式样
《烈士光荣证》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加盖“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烈士光荣证》为横版设计,以庄严、肃穆、稳重、温暖为主基调,体现国家意志,展现中华文化,强调烈士及烈属荣誉与权益,蕴涵着对烈士的敬意、哀悼和追思,展现传承性、时代性、荣誉性。每套证书由两种版本组成,一种为存放版,另一种为悬挂版,一同发给烈士遗属。
二、《烈士光荣证》持证人
《烈士光荣证》持证人为烈士遗属代表,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议持证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商不一致的,发给父母(抚养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自行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议持证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商不一致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烈士光荣证》,由评定机关存档管理。
三、《烈士光荣证》颁授及举行仪式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评定(追认)为烈士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并将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光荣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代表颁授《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庄严、肃穆、隆重、节俭,邀请烈士遗属、烈士生前所在单位代表、学校师生代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代表、公安民警代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加,在全社会广泛营造缅怀烈士、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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