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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二审五大动向,值得期待!

来源:  时间:2020-10-14

     今天,备受各方关注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这部法律,是事关全体退役军人的头等大事。
    前段时间,退保法草案吸引了大量退役军人的关注,公开建言献策高达83万条,创下了新中国的历史之最。由此可见,退保法的一举一动,都紧扣着5700万退役军人的心弦。
    今天的审议结束后,根据权威媒体的公开报道,二审当中,该法的修订出现崭新的五大动向。
    01
    取消有关管理条款,应更加突出保障法定位。
    退役军人保障法,顾名思义,主要用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二十六条当中,却对军人服现役期间违法违纪情况做出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这一条款,虽然契合《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但是与保障法当中的“保障”二字不符。有相当一部分退役军人对这一条表示不理解,认为既然已经说好了“保障”,为何又强化“惩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
    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比如全国统一制发退役军人优待证、统一编号。又比如退役军人可以凭优待证享受旅游等优待。
    前段时间,河北、山东等地相继推出了本省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值得点赞。但是,如果优待的条款仅限于各省自行制定,整个退役军人优待体系就会出现混乱,同时也极有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举个例子,比如,某退役军人持河北省的优待证到北京出差,结果发现河北可以优待的项目在北京却不成立,而北京有的项目河北却没有。退役军人在享受优待之前还需查阅当地的优待政策,实在非常麻烦。世界主要大国的退役军人优待项目,基本上都是全国通用。全国统一制发退役军人优待证,既能加强优待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是契合国际主流,向世界军事强国学习之选。
    同时,人大还建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设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体系,真正地把各项优待工作切实落地。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良好的开端。
    02
    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把为国牺牲的军人安葬在国家公墓,这体现出了一个国家对其国民生命和尊严的尊重。
    比如美国的阿灵顿国家公墓,面积很大,景色秀丽,不管是将军还是士兵,墓碑都是紧挨着的,美国人认为,每个为国捐躯的人死后都应该是平等的,没有军衔等级之分。这样的形式也告诉世人,一个国家应该如何对待曾为她捐躯的英灵。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未能为牺牲的军人建设国家公墓。
    军人国家公墓的建立,让那些为国牺牲的英雄得以安息,民族力量得以凝聚。
    2019年1月23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志明介绍,该部将本着“国家统一规划、属地建设管理”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做好军人公墓的规划建设、标准设计。
    今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明确确定: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把该项工作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
    03
    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岗位应优先选用退役军人
    再就业,一直是困扰退役军人的老大难问题。
    退役军人不是不愿意吃苦,也不是担心受到歧视,而是真的缺乏相关就业技能,思维真的和社会有些脱节。
    这种脱节的现状,是由军人年轻时为国奉献的客观现实决定的。
    军队成功地把军人由普通青年变成了合格的军人,到了退役的时候,却没有人把中年军人回塑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人。
    这个过程的缺失,需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企业乃至全社会共同关心完成。
    正因为如此,针对退役军人的招聘,也应当同普通的社会招聘区别开来。正因为有军人保家卫国,企业才有安全经营生产的大环境。因此,在招聘退役军人的时候,企业也应当承担起用人培训的社会责任。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关系到社会的良序运转和稳定。
    草案二审稿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前几天,军队文职专业技能岗位正式面向社会招聘,其中有大量重要岗位都留给了退役军人。这就是该项法规建议的落地体现。
    草案二审稿还说,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允许部分军人退役后回入伍前原单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这两条建议,保障了入伍士兵的职业选择权,对征兵工作也释放出了积极信号。
    04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失职渎职行为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知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地方政府机构当中,属于只会花钱,不能创收的非强势部门。
    在目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中,地方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之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是清水衙门,还容易得罪人。
    而退役军人本身又是社会弱势群体,往往不懂得正确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极容易给自身带来更大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不免会出现一些失职、渎职的情况。
    前段时间,层出不穷的退役老兵安置岗位冒名顶替事件,就是过去积压矛盾的暴露出的冰山一角。
    对此,草案二审稿提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了这条法律保证,广大退役军人暂时可以吃下定心丸了!
    05
    降低或取消待遇主管审批部门规格升高
    原草案征集意见过程中,第七十一条惹了大麻烦。
    第七十一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广大退役军人、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认为,县级部门就可以取消退役军人的待遇,级别过低,容易产生负面社会事件。
    事实也的确如此,在当前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之下,县域治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域社会文明程度可能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一些老少边穷,偏远欠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的治理水平未必足够。生活在这些发展水平落后县域的退役军人,极有可能遭遇不公的待遇。对于相当一部分退役军人来说,退役待遇是他们一生最为珍视的荣誉,也是为国家奉献半生的有力证明。如果处罚条款的审批权限过低,出现了一些“冤案”,则会大大伤害退役军人的情感,也无法体现对军人职业的“尊崇”。
    草案二审稿由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06
    最后,谈谈二审草案五大动向的价值意义和未来发展。
    今天的修改意见,基本上都对应了此前83万条意见中最为关切和最需要应对的部分。这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特点,也是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与民主政治的一次成功的实践。
    当然,民主之上还需集中。前期征集意见过程中,网络上出现了一些由极少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撰写的“修改草案”,并且还有部分人要求推翻重来,这些无稽之谈,基本上都没有被采纳。退役军人保障法,不是自主择业军官保障法,它面向的是最广大的5700万退役军人,而不是仅仅30万的自主择业军官。
    当然,自主择业军官也不必慌神。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之后,接下来还要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关于3号文件和新政策之间的衔接和对接,相信在《安置条例》中会有所体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退役军人保障法当中删除了一些管理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退役军人可以不接受管理,突出保障,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更好的管理,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管理和保障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因此,在保障法落地之后,有关部门或会结合服役和退役表现,专门出台针对性的管理办法,规范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秩序。
    今天的审议结束之后,退役军人保障法基本上也就尘埃落定。从五大动向来看,国家越来越重视退役军人工作,退役军人群体的话语权和表达权也得到了加强。这是一件好事,值得点赞和期待!
    接下来,随着政策制度改革的深入,退役军人工作领域还会出现大量的新政。对于每一位退役军人来说,只要心中有阳光,就一定能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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