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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干部有关优待政策

来源:解放军报   时间:2016-06-17

    一、关于干部本人优待政策

 

 1、对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在执行同类毕(结)业学员首次确定职务、军衔等级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其中,分配到驻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二类岛屿部队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分配到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一类岛屿或者西藏部队的,高定2个职务工资档次。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不满3年调出的,取消高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对主动申请且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立功等奖励。

 

 2、在国家和军队明确的驻艰苦边远地区或高山海岛部队服役的军队干部,按照不同类别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

 

 3、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军官;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军官;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40天。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4、在国家和军队现行政策明确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以上海岛工作累计满5年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0年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仍在上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条件。

 

 5、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指挥军官提前晋升职务等级的数量,比例是其他单位的2倍。

 

 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军官年度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数量,比例是其他单位的2倍。

 

 在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以及在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5年的,以及身体条件不适合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有计划地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

 

 二、关于干部配偶优待政策

 

 1、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2、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二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三、关于干部子女优待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

 

 2、子女入学时正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3、驻边防、海防、戈壁、沙漠、乡镇、农村和远离居民区等地的部队,干部子女接受教育确实比较困难或质量很差的,可以就近在县城以上城市开办食宿站,解决干部子女上学问题。

 

 4、军队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子女可以列为军队院校干部子女班招生对象:在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一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在驻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先后在不同类型艰苦边远地区、岛屿任职的,年限累积按照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特类岛屿任职每满1年,折合为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岛屿任职满2年计算。

 

 5、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在国家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可以报考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应不低于生源所在地有关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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