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0-08-26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精神,规范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基准,我局起草了《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请于2020年9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地址:市南区巫峡路6号201室,联系电话:0532-81609691,邮箱:qdsd0639sn@163.com)。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一、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一)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二、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一)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三、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的
(一)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裁量标准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
(一)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裁量标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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