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退役时,涉及哪些保险关系转接?

来源: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0-09-18

     根据《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等,目前与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一次性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在享受免费医疗基础上,个人按规定缴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退役时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发给本人。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交给本人。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军人配偶在就业、军人退役随迁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注:保险关系详细转接流程请咨询各地相关部门。
来顶一下
@
返回首页
上一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下一篇:退役安置到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怎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