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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0-09-21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字〔2020〕30号
    各市退役军人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5日
    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我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鲁退役军人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等单位。
    (二)要求。申报单位应符合《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相关条件。针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同需求,“标准”分为三个类别,分别为院校版标准、实业版标准和网络版标准,符合各类别标准条件的单位可对应申报。
    二、严格评估确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标准”条件的单位,遵照自愿的原则,向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正式书面申请(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应各类别“标准”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评估。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各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评审小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征求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意见后,研究确定本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
    (三)公示。对符合“标准”条件并经评估确定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须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
    (四)签约。按照有关规定,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进行集中签约。建立承训机构信息名录。
    (五)公布。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承训机构信息名录,供退役军人选择使用,名录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名录内容包括:承训机构名称、地址、网址、承训项目、培训价格、培训时长、就业(创业)方向、联系方式等。(见附件2)
    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将公布的承训机构名录报送省退役军人厅备案。
    三、全面加强管理考核
    (一)严格执行标准。各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承训机构评估确定工作,按照“标准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的原则,精心评估确定一批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供退役军人自由选择、自主参训。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承训机构申报、评估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就业创业培训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结合区域产业特点,不断开发设置就业市场潜力大、薪资待遇好、岗位尊崇感较强、受退役军人欢迎的中短期培训项目。
    (二)严格组织培训。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本地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可在各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中选择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跨市培训需求的,由安置地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各地可探索推广“培训直通车”“创业实训营”等模式,推动退役军人通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参训即入职、上学即就业”。适应性培训可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实施。
    培训开班前,承训机构要提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与参训退役军人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以及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留存备查。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要对结业学员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跟踪调查情况书面报送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30日内,向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承训机构要增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意识,不得向退役军人收集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每年1月底前,各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向省退役军人厅报送本地区上年度退役军人参训情况和相关数据信息。
    (三)严格监督管理。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评估确定的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承训机构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实效,拓展就业渠道。要建立承训机构名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承训机构有转包、倒卖培训行为的,解散或注销的,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存在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连续两年培训就业率达不到85%以上或其他严重影响培训工作的,移出承训机构名录。各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
    (四)严格经费核算。承训机构要严格遵守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资金管理及拨付流程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收费标准应在评估确定时,根据职业(工种)分类、培训时长、培训方式综合确定,并在签约时明确。退役军人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严格培训经费管理,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强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市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拨付款项、后续签约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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