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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搜狐网  时间:2020-12-17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6日
    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配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等。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推行“一次办好”,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条 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免费为残疾军人配置。
    第七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招标确定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配制厂商(以下称“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第八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联系电话,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 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为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监督。
    第十条 配置机构在收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抄送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联系,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需求与意愿,履行配置范围、配置时间、使用注意事项、费用限额等告知义务。残疾军人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相符的,配置机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为其选配合适的康复辅助器具。残疾军人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超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的,配置机构应明确告知超出部分费用自付,并为残疾军人提供优惠服务。
    对于基础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供送货服务。
    对于订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上门服务,开展采样、取模等工作。
    配置机构向残疾军人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存在质量和服务问题的,市级退役军人部门应当督促配置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予以解决和改正,解决和改正不到位的,应当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到配置机构进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其交通费用(乘坐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食宿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伤残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所需资金纳入省市两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依据上年度各地康复辅助器具的适配需求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提倡各地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拓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筹资渠道。
    第十四条 省、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过程中,有违规审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康复辅助器具资金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中出具虚假证明配置辅助器具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追回其非法所得。
    第十六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于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情况、本年度适配需求计划书面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七条 伤残预备役民兵民工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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