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2021-01-14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期,退役军人事务部将制作发放《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根据《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函〔2020〕6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全省新证换发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
二、换证对象
我省享受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等),伤残民兵民工,伤残预备役人员。
在异地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员,应在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换发证件。
换证程序
个人申请。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本次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员持旧证和个人照片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之后暂不收取旧证,待申请人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
(二)自下而上收集材料和信息。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集换证所需材料,包括:1.《残疾人员换证呈报表》一份,逐级加盖公章;2.残疾人员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背面加注姓名;3.加盖省厅审批印章的残疾人员审批表复印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上述材料与省优抚管理系统中残疾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材料齐全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从省优抚管理系统提取信息打印新证。
(三)材料提报安排。为提高证件换发效率,各地按照残疾人员类别分批次上报申请材料,具体批次安排为:2021年2月10日前上报残疾军人申请材料;2月20日-3月19日上报伤残人民警察申请材料;3月22日-3月31日上报因公伤残人员申请材料;4月1日-4月15日上报伤残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申请材料。
(四)自上而下发放新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打印的新证逐级发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无误后,将新证发放到残疾人员手中,同时原残疾人员证加盖注销章,连同《残疾人员换证呈报表》存入个人残疾档案,并扫描录入省优抚管理系统。
此次换证按照原审批性质、等级以证换证,原残疾人员证遗失、内容变更或残疾人员残情明显发生变化的,待换证基本结束后,作为日常工作按照相应业务流程办理。
四、证件种类与编号管理
(一)新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换发,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件及电子芯片的管理和使用登记。残疾军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二)新证填写内容一律从省优抚管理系统提取信息,采用打印方式填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重点审核省优抚管理系统中的残疾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残疾性质、残疾等级等,确保上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
(三)新证编号变更为9位,前2位为汉字,其中第1位为山东省简称“鲁”,第2位为伤残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伤残人民警察为“警”、伤残预备役人员为“预”、伤残民兵民工为“民”、因公伤残人员为“公”。第3位为字母,代表设区的市(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编号前缀设置模块进行一次性预设),后6位数由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自动生成。
五、有关要求
要加强组织领导。换发残疾人员证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残疾人员优抚政策落实和合法权益维护。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力量,保障必要设备和工作经费,搞好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高标准完成任务。
要强化服务意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组织基层工作人员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对接,讲清政策和需要提供的照片要求等,努力做到让服务对象“只跑一趟”。需要残疾人员上门时,要热情周到、笑脸相迎,坚决杜绝“生、冷、硬”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要登门服务,确保把好事办好。
要严肃工作纪律。换证工作要与残疾等级评定专项核查、信息核对和更新完善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数据管理,保证准确无误。要严格相关纪律,对借换证之机搞不正之风或违规办理的,以及存在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敷衍塞责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写出书面总结,于2021年8月10日前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联系人:孙微联系电话:0531-88569257
附件:残疾人员换证呈报表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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