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胶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1-08-1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③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