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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宿迁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来源:宿迁网   时间:2018-09-14

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宿迁市实际,拟定《做好2017年度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

接收退役士兵对象

宿迁市接收2017年度退出现役士兵(含秋、冬两季退役)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落实退役士兵就业相关政策

       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和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4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标准为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一年增发4500元。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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