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安徽省民政厅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户籍在我市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等,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信息。
二、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组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信访和人武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具体落实。
各乡镇(街道)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集中采集点设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三、备核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登记时,请出示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信息采集登记表》的采集填报工作将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配合信息采集工作,主动备好相关材料,积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参与信息采集,并配合上门走访采集。
亳州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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