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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间:2022-05-31

      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出台《宿迁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宿迁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五类群体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实施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并启动“宿优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办法》明确,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偿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等补偿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再保障。其中,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5%比例理赔,年度最高赔付额1万元。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需的自费费用实行免赔额基础上按比例分段赔付,自费费用单次免赔额为3000元,年度最高赔付额2万元。

  “宿优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投保,完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宿优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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