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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时间:2022-11-11

为推动建立困难退役军人

 

 

帮扶援助新机制

 

 

进一步提高救急济难水平

 

 

近日,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会厅、

 

 

住建厅和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

 

 

《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

 

 

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甘肃省户籍的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主要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优待”的原则

 

 

在保障符合条件的

 

 

困难退役军人、“三属”

 

 

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

 

 

列出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需要帮扶援助五种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是退役军人、“三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帮扶援助形式和标准

 

 

《办法》明确

 

 

各地应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

 

 

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

 

 

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帮扶援助标准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时调整

 

 

不断提高帮扶援助力度

 

 

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

 

 

突发事件、社会化援助等方面

 

 

明确了相关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给予资金、实物

 

 

或服务类援助

 

 

具体的类型及数量等

 

 

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

 

 

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办法全文如下

 

 

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甘肃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第三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伤残重病、长期失业,以及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强化精准施策。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台账,根据困难退役军人生活中存在的不同困难类别、不同困难程度实行精准化帮扶、个性化服务、多样化援助。

 

 

(四)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责任,建立由下至上、逐级负责、合力帮扶的解困工作机制,力求做到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全覆盖。

 

 

(五)整合部门资源。各部门主动作为、同向发力,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依托,充分挖掘潜力,体现社会关心关爱。强化协调联动、主动配合衔接,提高帮扶援助工作质效。

 

 

(六)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服务保障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方式解困的帮扶援助。

 

 

第四条 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设立关爱帮扶基金的地区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与基金统筹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五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负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材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三章 帮扶援助形式和标准

 

 

第七条 各地应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并适时调整,不断提高帮扶援助力度,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一)生活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积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倡导建立关爱退役军人互助志愿队,吸纳退役军人中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提供关爱帮扶。

 

 

(二)医疗援助。由属地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各地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对医疗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三)住房援助。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在审查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四)教育援助。由属地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五)就业援助。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将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为零就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突发事件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补偿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对社会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七)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八条 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给予资金、实物或服务类援助。具体帮扶援助金额、实物或服务的类型及数量等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第四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见附件)。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身份证、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证明等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原则上12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各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或工作需要,积极协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实施重大个案的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 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细则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每半年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帮扶援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申请人信息。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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