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设立“信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
来源:中宏网 时间:2021-03-29
日前,新泰市出台《新泰市“信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信用良好、符合相关政策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扶持基金。
《细则》规定,创业扶持基金扶持对象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选树创业典型。
创业扶持基金具体分为:
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由签约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20万元、最长3年贷款。对符合政策、银行批准的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由新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最长3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注册登记3年内):由签约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50万元、最长3年贷款。对符合政策、银行批准的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由新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由签约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最长授信3年。对符合政策、银行批准的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由新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对退役军人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由签约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抵押资产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500万元抵押贷款,最长3年。对符合政策、银行批准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由新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非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选树创业典型:新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选树一批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的退役军人典型,大力宣传弘扬,同时积极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推荐。
《细则》同时规定了取消创业扶持资格的情形: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基金的;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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