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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来源:山东双拥报  时间:2018-02-06

    春节前夕,邹平县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从2017年10月1日起补发,这是该县连续十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这次抚恤补助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邹平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执行一至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74860元—7130元不等的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7230-158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000元、6600元、4680元。年满60周岁退役老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调整建国前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为把这一政策落到实处,邹平县民政部门正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资金筹措,严格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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