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关于开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公告
东营市东营区关于开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
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
公 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东营市东营区开展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我区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申请受理时间
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身份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
(五)安排工作手续。行政介绍信或安置审批表(加盖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印章的复印件),有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单位负责提供;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的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选择自谋职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审核确认。
(六)异地缴费记录凭证。在东营市辖区以外参保的,须提供异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七)其他有关材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中,除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一式四份、异地缴费记录凭证一式两份外,其余材料均一式一份。
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尽快到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补缴申请。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退役士兵,请本人先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指定地点进行信息采集。
五、受理申请地点
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的,向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原由东营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中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现属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范围的,按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提出申请。
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含油田改制企业)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保险接续工作。中国石油大学、原安置企业负责本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中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反馈办理结果工作,身份核查、军龄认定、保险核查、困难人员认定等工作由原安置企业驻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受理上报区工作专班,中国石油大学相关材料上报至相应权限工作专班。区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中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反馈办理结果工作,身份核查、军龄认定、保险核查、困难人员认定等工作由区工作专班负责。
附件1:
东营市东营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2019年8月5日
咨询电话:东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226768;牛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8853534;六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8372186;史口镇退役军人服务站:8281034;龙居镇退役军人服务站:8112569;辛店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8983878;黄河路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8227190;文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8916819;胜园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8187656。
附件2: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问答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关心的36个问题予以解答。
以下政策问答仅供参考,如与国家和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最终以国家和省、市政策为准。
1.《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不论安置单位性质如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都可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按照《意见》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集体转业的铁道兵和基建工程兵不在《意见》适用范围。
2.《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入伍前有中断的,不适用《意见》。
3.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4.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5.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子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
7.超过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的保险接续问题是如何处理?
政府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及时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保或保险断缴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问题,不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
8.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9.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具体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间和退役时间跨月度数认定,即服役时长跨了几个月度就按几个月认定。例如:根据档案资料记载,某退役士兵2002年12月1日入伍,2004年12月1日退出现役,则军龄认定为25个月(非24个月)。
10.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时间如何计算?
答: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军龄确定(均认定具体到月),中断缴费时间超过军龄的,军龄为应补缴月数;中断缴费时间未超过军龄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应补缴月数。例如:某退役士兵2005年12月应征入伍,2007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40个月,军龄为25个月,其补缴月数应为25个月,如该退役士兵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13个月,则其补缴月数为13个月。
11.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12.补缴费用如何承担?
答: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13.退役士兵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答: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的,向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原由各县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中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现属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代管范围的,按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规定提出申请。其余由各县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中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按照各县区的规定提出申请。对由市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中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申请受理。
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含油田改制企业)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具体要求由其另行公布。
14.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
5.安排工作手续:行政介绍信或安置审批表(加盖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印章的复印件),有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单位负责提供;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的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选择自谋职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审核确认;
6.异地缴费记录凭证:在东营市辖区以外参保的,须提供异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7.其他有关材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中,除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一式四份、异地缴费记录凭证一式两份外,其余材料均一式一份。
15.退伍档案丢失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部门和属地兵役机关共同甄别核实,综合入伍前户籍信息,入伍材料和安排工作手续等有关资料予以判定(退役士兵提供服兵役相关材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士兵本人出具安排工作证明,公安部门出具入伍时户籍性质证明,兵役机关出具入伍证明,根据证明材料共同甄别核实)。
16.如何核查申请材料?
答:具体程序为:①负责办理补缴保险手续的单位审查退役士兵个人申请材料,确定本单位符合补缴保险条件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补缴条件并确认无异议的,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单位花名册、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汇总报至安置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②安置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根据办理补缴保险手续的单位报送的材料,再次核实退役士兵是否符合补缴保险条件,对符合补缴保险条件的,准确核定军龄(到月),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给同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③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征收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本人填报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有关信息,分别核查退役士兵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发现退役士兵有异地参保缴费情况的,逐级上报,由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征收机构组织核查,并指导各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征收机构开展异地参保缴费认定工作。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征收机构根据核查结果,认定退役士兵完整的参保缴费情况,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时间(到月),以及单位、个人应缴金额,反馈给负责办理补缴保险手续的单位。
④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申请政府给予补助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上盖章确认。
⑤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费用的,应提出申请。根据管辖权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认定。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在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认定退役士兵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和认定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有缴费能力。
17.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
(1)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缴费能力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应缴费用资金,拨付至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安置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3)在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18.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
答: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予以补缴。
(1)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安置地医疗保险征收机构,按照此次保险接续政策规定,根据退役士兵军龄和实际断缴时间,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可补缴时间(到月)。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后,按照退役士兵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启动、参保地医疗保险征收机构核算应补缴时间(到月)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办理补缴保险手续的单位具体实施的程序为其办理补缴保险手续。
(2)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①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医疗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医疗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缴费能力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应缴费用资金,拨付至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向医疗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②参保地医疗保险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③在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收机构缴齐费用至国家规定年限。
19.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实施时间?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予以补缴。
20.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答:中央文件规定,此次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要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才予以补缴,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今年先进行申请登记工作。
2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地点?
答:基本养老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向安置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向参保地缴纳。
22.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答: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23.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限定?
答: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内完成缴费。对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不按期缴纳个人应缴费用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缴政策。
24.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答: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工种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可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吗?
答: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除判刑外,其余三种情形指的是退役士兵被原安置单位开除、除名,或从原安置单位自动离职,不包括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再就业的单位。
26.退役士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是否可以计算为补缴年度?
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不可以计算为补缴年度。
27.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是否在补缴范围内?
答:不在补缴范围。这部分人员的退役安置方式是在退役前确定的,主观原因明显,且政策界定清晰。
28.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退役士兵能否办理保险补缴?
答:不能。此次保险接续工作启用专门受理系统,并与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自动关联,对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退役士兵,系统无法关联到有关信息,是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的。请符合保险接续条件但尚未进行信息采集的退役士兵先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地点进行信息采集。
29.复工复职人员是否在补缴范围?
答:按照2011年以前城镇籍入伍士兵退伍后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除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外,其他复工复职人员应纳入接续保险范围。
30.对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答:不可以。因《意见》的基本考虑,是对因各种原因缴费出现困难的退役士兵,通过帮扶援助的形式予以补缴。对2019年1月21日《意见》下发之日前,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31.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该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0.6;个人账户按照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账户规模进行记录,记录后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32.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对超过军龄的断缴部分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断缴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33.退役士兵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从补缴次月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答: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如补缴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缴费并继续延缴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役士兵补缴医疗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4.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么办?
答:《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服役年限,对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断保情况予以帮扶援助,这体现了对退役士兵服役贡献的褒奖。同时,国家也鼓励退役士兵通过个人努力,充分享受国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是对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各地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是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35.在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36.在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缴齐至国家规定年限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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