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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走进直播间进行线上普法

来源:滨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0-07-13

   7月10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巴明华应邀做客滨州市普法办公室与滨州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普法时间》栏目,就“有关抚恤、褒扬、纪念方面的政策”与大家交流学习。

  节目中,巴明华同志介绍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部门职责,对“优待抚恤的内容”、“烈属抚恤优待”、“烈士精神弘扬”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相关政策宣传。

  下一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不断加大退役军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拓宽普法路径,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今日普法
  Q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新成立的部门,作为新部门主要有哪些职能?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于2018年11月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军休服务、就业创业等服务管理保障,负责开展抚恤优待、褒扬纪念、荣誉激励、推动双拥共建和模范城创建等工作。
  Q2:请问,我们经常提到的优待抚恤是什么意思?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优抚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Q3:优抚对象都有哪些?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Q4:近些年来,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有何变化?
  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当年惠及336.6多万人,以后将惠及近1900万人),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保障人数从2004年的480余万人,增加至2018年的861万人。
  Q5:我国优待抚恤工作法规政策体系近年来发展如何?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又取得重大突破。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先后修订、制定出台50多个重要法规政策。尤其是近些年以来,优抚法规政策快速向系统化、体系化发展,形成了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为骨干的,涵盖生活、医疗、住房、抚恤、社会优待等方方面面的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建立了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发挥效益,并且将优抚对象的医疗、养老等优先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形成了“普惠”加“优待”保障模式。
  Q6:退役军人中有很多咨询带病回乡认定工作的相关问题,请问带病回乡指的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根据《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规定: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4.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在2007年全省核查清理时被确认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不再重新认定。
  Q7:请问烈士评定工作中,公民牺牲符合哪些情形的可以评定为烈士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Q8:在烈属抚恤优待方面,国家有什么样的政策?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大幅提高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烈士本人80个月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仅此两项就约200万元。并且对符合条件的烈属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同时,不断加大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伍及退役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力度,使烈属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好保障。
  Q9:国家在重大节日是否会为优抚对象发放额外福利?
  国家会结合重大纪念活动,为相关优抚对象放发一次慰问金。如:国庆60周年期间,国家投入1.99亿元,为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的伤残军人和老年优抚对象集中更换了新型假肢、助听器等辅助器具;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为抗战老战士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为每位红军老战士颁发了纪念章,国家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为红军老战士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Q10:在烈士精神弘扬方面,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法规?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自2018年5月1日起,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此外,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以及《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公祭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烈士褒扬制度体系,为做好烈士及烈属工作提供了可靠法治保障,逐步推动形成崇尚英雄、缅怀英烈、关爱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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