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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德州军地合力扫除军人从退伍到就业的知识盲区

来源:齐鲁晚报  时间:2021-08-31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志勇 通讯员 王恒 黄廷博

        为进一步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2021年8月27日下午,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德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到武警德州支队某部开展《退役军人保障法》及退役军人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

        德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陈鹏向官兵们详细介绍了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知识,现场解答即将退役官兵的各种咨询问题。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倩律师,具体讲解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权利的保护,并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让官兵们了解到退伍后就业时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遇到侵权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相关政策明白纸》等相关宣传资料100余份,提供法律、政策咨询20余人次。

        武警德州支队某部黄指导员说:“这次法律政策宣讲很及时、很解渴,切实为官兵理清了思路,同时也教会了方法。在队则保家卫国守一方安宁,离队则投身建设再立新功,学好法律政策,对即将退伍的老兵十分重要。”此次活动预备阶段,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协调相关部门,根据部队实际需求,研究官兵提出的具体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通过面对面式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将《退役军人保障法》及相关政策的温度,精准传递到官兵身边,力求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近几年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政策法规密集出台,官兵们对法律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用好自己的专业知识,让退役军人‘舒心’,让现役军人‘安心’,让应征青年坚定‘决心’,让党委政府‘放心’,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当担起的社会责任。”李倩律师说。

        从部队到地方,从退伍到就业,解决好退役军人的“后路”问题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环节。让面临退役的官兵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补齐法律空白,有序做好军地转换的无缝衔接,是拥军工作的应有作为。今后的双拥工作,将继续顺应广大现役、退役军人对政策法规学习的热切需求,把“法律政策进军营”活动常态化,真正做到把服务保障下沉基层,温暖关爱直抵官兵,让广大现役、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归属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脱下军装,退役军人依然是我们最可爱的人;回到家乡,退役军人依然是各行各业无私奉献的劳动者。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下,在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下,军人的退役之路会更加平稳平坦。

 

 

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解读:

 

 

问:如何确定退役军人的安置地?

 

 

答: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主要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具体适用条件由国家另行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受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问: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1)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问:退役军人优待证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管理使用?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措施的凭证,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帮扶援助等方面给予退役军人优待。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办理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开发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国优待证使用服务管理工作;省、市、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问: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

 

 

答:退役军人报到后,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时为其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根据介绍信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1年内,还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在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以凭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问: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军队各级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工作。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国家如何对伤病残退役军人实行指令性移交接收、收治休养制度?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过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需要军队、地方有关部门、伤病残退役军人及家属合作完成。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有利于军队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维护伤病残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问:军队有关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安置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军队有关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1)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比如,军队应认真负责医治残疾士兵,关于医疗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残疾等级评定。同时,残疾士兵所在部队即着手整理档案材料、沟通本人及家属思想、测算各项待遇补助等退役交接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对供养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进行集中计划移交。

 

 

(2)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支持伤病残退役军人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问: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主要内容包括:(1)广泛进行国防教育,为部队选送优秀兵员,协助军队保卫和建设国防;(2)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队完成作战和训练任务;(3)保护军事设施,尊重和爱护军队,协商处理好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关系;(4)接收并妥善安置退役军人,做好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5)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工作,帮助解决未随军家属的住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6)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等。

 

 

问: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子女随调随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家属随调,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单位等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要提供家属档案材料等。家属随调工作中应注意:一是退役军人在原部队驻地安置则不存在随调的问题。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家属才可能需要随调;二是随调的退役军人家属应当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三是随调家属应当纳入当年的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

 

 

家属随迁,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确定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迁移至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与家属随调相比,家属随迁也应满足退役军人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这个条件,但家属随迁不需要家属有正式工作。

 

 

问:如何安排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3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就业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原来是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行政、事业等相应编制,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职务等级、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二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就业条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另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随迁配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问:如何解决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哪些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需要优先保障?

 

 

答:做好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4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户口随退役军人迁移后,达到入学年龄、满足入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户口所在地内(迁入地)就近入学;满足转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其确定转入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二是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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