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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评定48名伤残抚恤对象

来源:淄博晚报  时间:2020-11-06

    11月5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落实《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8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市3271名伤残人员的信息统计和档案整理已基本完成,按照新的标准新评定48人。

    不再为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评残
    新《细则》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以下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
    与原《细则》相比,新《细则》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首先是适用人员有减有增。据介绍,新《细则》取消了对公务员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的评定权限,不再为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残(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这部分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新增了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形的评残,这部分人的评残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其次,新《细则》简化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程序,退役军人抚恤关系由部队向地方迁入时,一般不再进行地方复查,只在其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情况下,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最后以复查鉴定结论为准;压缩了审批时限,省、市、县三级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一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20个工作日缩减至60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抚恤关系迁入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此外,新《细则》还取消评残人员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取消证人所在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明人身份的证明。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抚恤
    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评定伤残等级,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批。伤残人员从被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抚恤。对于所有评定残疾等级的伤残人员,都可以享受伤残抚恤金,因战因公伤残共十级,因病残疾共六级,伤残人员按照其伤残性质和等级,享受对应的抚恤金标准。按照抚恤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抚恤金标准将逐年提高。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及时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伤残抚恤关系应同步转移。
    残疾军人在享受抚恤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以下的待遇:按照残情需要,可以配备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具;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申请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残疾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发放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伤残军人享受医疗、交通、景点游览等社会优待,包括免费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境内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减收正常票价的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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