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商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1-11-11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商业保险工作,方便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了解商业保险内容,积极办理退役军人专属商业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保障 |
人均保额(元) |
人均保费 |
住院医疗费用
保障 |
25000元 |
100元/人/年 |
意外伤害事故 |
14500元 |
意外伤害伤残 |
14500元 |
(1)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①购买成功后,经过疾病观察期30天后(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被保险人因疾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经居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途径补偿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以2.5万元限额内,按如下标准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目录内免赔额600元,目录外免赔额600元)
个人承担医疗
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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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600元—5000元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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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5% |
5000元—1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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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 |
10000元—2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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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5% |
2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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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30% |
(2)意外伤害身故: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金14500元。
(3)意外伤害伤残:
参保人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残疾等级,按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以14500元为限。意外伤害伤残说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在济宁市享受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保险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出资,100元/人/年。
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保险费个人自愿交纳80元/人/年,政府配套出资20元/人/年。
(一)济宁籍依法退出现役且已完成信息采集的军官、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济宁籍“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烈士老年子女。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身份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办理;保险办理终止时间:2021年11月底。
保险期限一年,自入保之日,交纳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购买保险生效后30天(疾病观察期)因疾病住院所产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2020年度已参保今年续保人员无观察期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公司。
因病住院,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需带以下材料:
1、住院病历
2、住院发票
3、费用总清单
4、医保结算单
5、诊断证明
6、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工、农、中、建、邮政、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