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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2020-10-09

   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18号)于2003年3月27日发布,三统一登记号SDPR-2015-0110040,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评估,认为该文件需废止,根据最新的上位政策法规和工作实际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后,以我厅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十三条规定“复员、转业、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申报迁入登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办理程序。退役军人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还须持《集中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凭《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属、子女可一并办理落户。
  二是明确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非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和供养的退役士兵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工作要求。分别对退役军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接收退休和供养退役军人的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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