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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47号)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2020-10-12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

    为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根据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和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拥军便民、从快从简的原则,就做好退役军人落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还须持《集中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凭《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属、子女可一并办理落户。
    二、相关证明材料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退出现役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退出现役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件、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集中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非集中移交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和供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件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军人报到时,通过“一门受理”方式,告知办理落户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出具《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接收退休和供养退役军人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协助退役军人办理落户。公安部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事流程,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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