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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拟逐步缩小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20-10-14

     10月13日,备受各方关注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提出,应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同时草案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或增加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
    同时,明确或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
    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
    三是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
    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
    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保障工作失职渎职行为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报道显示,此前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提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草案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还提出,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的职级确定和待遇处理问题,相关规定已经比较明确,无需重复规定;军人退役后因违法犯罪被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部门层级也比较低。
    草案二审稿由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拟规定国防军队建设岗位应优先选用退役军人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提出,应当允许部分军人退役后回入伍前原单位工作,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岗位应当优先选用退役军人。
    草案二审稿提到,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允许部分军人退役后回入伍前原单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岗位应当优先选用退役军人。草案二审稿还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拟增加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规定
    南都记者关注到,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一项。
    2019年初,军人公墓首次进入公众视野。当时退役军人事务部曾透露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将本着“国家统一规划、属地建设管理”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做好军人公墓的规划建设、标准设计。
    退役军人事务部期间广泛听取军地专家意见,研究国外的经验做法。当时该部称,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赋予退役军人事务部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拟定退役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军人公墓,是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成立两年半以来,多份规范性文件出台,烈士纪念等工作有了明确工作方案。2019年9月,中办、国办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这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针对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今年4月1日,《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我国散落在境外的烈士纪念设施,至此有了统一的管理方案。
    4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两个新设机构挂牌成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烈士遗骸搜寻鉴定中心)和退役军人信息中心。新机构的设立,标志着我国100多万处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境外27个国家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迎来统一管理。
    二审期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加强对英雄烈士和退役军人的褒扬,建议对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建设等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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