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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0-10-22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
    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发挥法治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统筹兼顾、破立并举,通过科学立法、规范执法、严格守法、深入普法,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为我省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到2022年,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规范有序,政策法规有效落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高效运行。
    二、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1.坚定扛起法治建设政治责任。法治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坚定扛起的政治责任。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把党的领导贯穿落实到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守法、普法各个环节。谋划和落实好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将法治建设纳入退役军人工作年度计划,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法治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带动作用。
    2.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坚决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带头参加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重大实践活动,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三、推进政策法规“立改废”
    3.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国家层面立法进程,根据立法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稳妥推进就业安置、优待抚恤、服务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条件成熟的提请列入人大、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探索建立立法建议征集、立法联系点、立法听证等制度,涉及退役军人权益的法规规章修订或者重大政策调整,要广泛征求军地相关部门、专家学者、退役军人、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4.提高立法质量。开展立法前评估,充分把握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统筹不同时期、不同类别退役军人的政策平衡,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制度衔接,精准回应和解决退役军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政策制定落实时效性,上级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省市两级原则上要在上级政策出台后6个月内制定配套文件,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不重复、照搬上位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级没有法规政策规定但工作亟需的,鼓励各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创新。
    5.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各级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以原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义印发退役军人事务类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号、公布;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不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的,按程序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即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提前6个月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要按规定及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重要文件公布后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6.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退役军人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重大规划设计、重要政策调整和改革方案、重大项目设立实施以及对退役军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全部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研究。对与退役军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要求落实公示、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
    7.加强合法性审核。将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对外签订的合同等,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核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要求,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得违法设定证明事项等。其他文件和合同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发展,是否存在涉法涉诉风险等。
    8.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实完善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条件的按程序设立公职律师。由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2020年实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服务、重大合作项目洽谈与合同审查、诉讼案件代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9.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按要求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置退役军人,规范评残评烈、优抚对象身份认定、抚恤补助核发等工作,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准入门槛。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10.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工作,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引导执法人员增强法治思维和服务意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求,省市县三级从事移交安置、评残评烈、优待抚恤待遇认定等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1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挥法治手段的惩戒、预防和规范作用,有不落实安置政策,不履行军人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等行为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退役军人,依法依规取消相关荣誉称号。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压实、调查核实、督查落实机制,严格督促政策法规约束性条款落实见效。推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有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污损军人形象、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补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
    12.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服务型政府要求,全面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好差评”等工作,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坚持为退役军人提供最优服务的理念,探索“一链办理”,提供退役军人报到、信息采集、办理优抚安置业务、就业创业、党员关系转接、落户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让军人军属在日常业务办理中感受到优待尊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让数据多跑路、退役军人少跑腿。
    六、以法治手段推动退役军人工作
    13.依法落实政策。建立政策运行评估和督促落实机制,强化政策执行刚性,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退役军人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梳理分析、挂牌督办,做到政策没落实的落实到位,诉求过高的解释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厅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
    14.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法治管长远、管根本的优势特点,加强与军队、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交流协作,开展退役军人工作立法、执法、普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围绕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抚恤优待、服务管理、荣誉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系统开展政策理论研究,推动成果转化、服务科学决策、助推工作发展。
    15.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答辩应诉,积极化解纠纷,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案件报备等制度。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退役军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投诉请求,杜绝漠视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的情况发生。坚持落实政策与思想引导相结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更多纠纷通过和解、调解等形式在诉讼外解决。发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人民调解室等机构作用,帮助退役军人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七、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16.加强普法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利用“八一”“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结合双拥共建、就业创业、褒扬纪念等工作,推动政策法规进军营、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多渠道宣传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增强退役军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开展法律拥军,在土地置换、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驻地部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17.强化法治教育。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学法不少于2次。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法治专题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8.常态化开展案例选编和案例研讨。推进“案例工作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针对当前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和敏感性等特点的矛盾纠纷事项,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典型案例。适时召开案例研讨会,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八、夯实退役军人法治建设基础
    19.强化组织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大对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力度。要为法治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立法、执法、普法宣传、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0.打造过硬队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法治工作力量,配备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常态化“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治工作能力,推进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21.加强督导考核。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好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年度法治建设情况,省厅将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工作考核等方式调查了解各地法治建设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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