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2020-10-30
现将《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19〕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在家义书记的亲自部署、指导下,《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9年8月1日出台实施,这是我省为广大退役军人出台的一项实实在在、含金量很高的特惠政策。《意见》对扶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贷款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并确定以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为使《意见》切实落实落地,进一步提高经办银行的积极性,实现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广大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提供强大动力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为规范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意见》规定,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三、起草过程
为使《办法》合法、规范、易操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起草《办法》之初,就确定的“先行先试、兼容并包”的原则,多次调研论证,选定日照东港、威海荣成两市、区作为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经验。形成《办法》初稿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两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3家合作银行的建议,多次征求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的意见,在吸收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形成了终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分别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经办银行的资质、风险补偿机制启动的过程及经办银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借款人的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
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按照不低于10倍放大确立信贷额度,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与协议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风险。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入由存放银行按约定存款利率在结息后自动存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二是经办银行的资质。包括经营状况,拥有授信实力,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业务逐步增长指标,基层网点等方面。
三是风险补偿机制启动的过程。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视为逾期行为,经办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并及时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预警。划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经办商业银行须在10日内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0日内完成集体研究认定审批,与经办商业银行认定一致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程序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最终确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0日内完成最终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市、县(市、区)认定意见,授权商业银行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中按比例扣划不良贷款损失。
四是经办银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借款人的责任。商业银行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向社会通报。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拖延等失职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作为《意见》的配套管理办法,直接影响《意见》对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措施的执行效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2019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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