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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操作指南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时间:2022-04-28

 

 
【适用对象】

 

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操作流程】

 

(一)适用条件

退役士兵是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同时具备以下任一证件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申报减免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申报减免。

1.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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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确认表内自动带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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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所填减免税 额应关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第22行的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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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年3 月31日前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纳税 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可以差额 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见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等。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留存资料备查(任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 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备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2022 年第 4 号)

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 号)



【注意问题】

 

1.2019年1月1日起,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依次扣减,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 减)。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5.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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