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免”“三减免”“六优先” 河北退役军最新优待政策来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日前,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河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办法》,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到优抚医院就医,可享受“两全免”“三减免”“六优先”等优先优惠项目。
两全免
免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自付费用部分
三减免1.门诊就诊检查(检验、超声、影像、内镜)自付部分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门诊体检,在体检套餐基础上减免10%。2.住院核算检验、超声、影像、内镜、床位、手术等费用(不含药品、耗材、麻醉、治疗费用),按医保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减免3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4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5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70%;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保的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每人单次减免不超过3000元,当年减免累计不超过12000元。3.入住老年病房的按照老年养护收费标准(不含药费、生活费)减免5%,荣立三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10%。
六优先
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
享受医疗优先优惠对象(一)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四)病故军人遗属;(五)在乡复员军人;(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九)军队转业干部;(十)军人、军人家属(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十一)其他退役军人。
优抚医院包括哪些
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为退役军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
河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抚医院,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为退役军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 享受医疗优先优惠对象:(一)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四)病故军人遗属;(五)在乡复员军人;(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九)军队转业干部;(十)军人、军人家属(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十一)其他退役军人。
第四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到优抚医院就医,享受下列优先优惠项目:(一)两全免:免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自付费用部分。(二)三减免:1.门诊就诊检查(检验、超声、影像、内镜)自付部分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门诊体检,在体检套餐基础上减免10%。2.住院核算检验、超声、影像、内镜、床位、手术等费用(不含药品、耗材、麻醉、治疗费用),按医保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减免3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4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5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70%;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保的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每人单次减免不超过3000元,当年减免累计不超过12000元。3.入住老年病房的按照老年养护收费标准(不含药费、生活费)减免5%,荣立三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10%。(三)六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
第五条 服务措施:(一)发放宣传册和就医联系卡,积极宣传医疗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二)热情接待退役军人来院就诊,为有需求的提供专人导诊、医疗、护理服务;(三)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军人的医疗、电话回访和医疗减免等工作;(四)慰问住院退役军人,征求意见,改进服务;(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组织医疗巡诊小分队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上门健康咨询、医疗服务,并发放治疗药品等;(六)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可以为退役军人提供就医免费接送、路费补助、住院餐费补助等服务。
第六条 鼓励各优抚医院根据实际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倡导各类社会医院为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优先优惠服务。
第七条 省级以上选树宣传表彰的“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双拥人物”“优秀退役军人”等人员参照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标准执行。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家属参照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减免标准执行。
第八条 军人、退役军人等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享受本办法的优惠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单位,个人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规定。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享受最高等级奖励的优惠规定。
第九条 域外退役军人到当地优抚医院就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优抚医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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