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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

来源:山东民政网  时间:2018-04-18

 

各市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广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评选活动,今后每两年评比一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新形势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要求,以服务广大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为根本宗旨,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大力表扬和树立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激发全省广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积极创业热情,续写兵员大省广大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新篇章,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在全省1998年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中,评选10名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2016年全省表扬的10名退役士兵创业创新标兵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三、评选条件
    评选推荐对象须是1998年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目前担任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具体条件如下:
    (一)政治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无违法乱纪问题。
    (二)业绩突出。创办的加工、制造、商品流通企业等业绩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好;所领导的企业、社会组织在组织管理、体制机制、运营方式、服务模式等方面有创新成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率先奔小康的先进典型。
    (三)事迹感人。具有敢闯敢干、敢为人先的精神,百折不挠、顽强拼搏的意志,追求梦想、埋头苦干的执着干劲,就业创业事迹具有催人奋进的力量,经验具有示范性、可复制性。
    四、评选原则
    评选坚持突出就业创业实绩、时代特色、引领示范作用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好,同类典型比规模、比效益、比贡献,不同类型典型比潜力、比影响、比经验,确保评选标兵立得住、叫得响、推得开。
    五、评选办法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每个市推荐1—2名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典型,推荐对象由各市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组织考察遴选后报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有关处室(单位)成立评选小组,择机实地考察,研究提出初评意见,报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审定。审定的拟表彰人员名单,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以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名义下发关于命名山东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的通报,颁发标兵证书,邀请参加2018年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会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在当前就业压力大、就业难、安置难的情况下,评选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对激励和引导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评选活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变为鼓励先进、激发斗志的过程,营造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择优推荐。各地要对当地的就业创业典型进行摸底调查,对拟推荐对象要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坚持好中选好,择优推荐。提倡各市在省表彰前开展本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评选表彰活动。
    (三)按时上报。推荐对象确定后,要组织得力人员认真整理撰写先进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突出创业历程、创业精神、创业成效和创业经验,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事迹材料由市民政局、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主要领导把关后上报,确保事迹材料质量。同时,认真填写《山东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推荐退役士兵简历、工作照或生活照一张,于2018年5月20日前分别报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省民政厅联系人:侯洁云,联系电话:0531—86038934;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系人:林祥玉,联系电话:0531—51627516。
 
    附件:山东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标兵审批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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