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就业创业惠民政策明白纸对于退役军人有特别规定
一、个人优惠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咨询电话:0635-8419583)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0635-8419602、8419708)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予以全额贴息。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创业人员也可申请,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所付利息的50%据实给予贴息。(咨询电话:0635-8419602、8419708)
4、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以及企业新招录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还包括了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和符合参加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条件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市人社局官网查询职业培训机构目录,自行选择培训机构、自主决定培训专业,到培训机构报名参训。培训合格后,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聊人社字〔2019〕71号)明确的程序、材料要求,可由个人、企业申领补贴,也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领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最低补贴标准为500元,最高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标准在500元至800元之间。(咨询电话:0635-8419693)
5、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生活费补贴,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咨询电话:0635-8419693)
6、失业保险职业(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已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延长至2018年1月1日之后)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职业(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具体补贴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咨询电话:0635-8419598)
7、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参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非全时工、小时工类的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全日制类的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执行。(咨询电话:0635-8419583)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
二、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咨询电话:0635-8419602、8419708)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咨询电话:0635-8419602、8419708)
3、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从定点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咨询电话:0635-8419693)
4、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补贴: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基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按照当地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不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咨询电话:0635-8419693)
5、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以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至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按输出地域范围划分,其中县外市内每人不超过200元、市外省内每人不超过40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咨询电话:0635-8419673)
6、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咨询电话:0635-8419602、8419708)
7、创业孵化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根据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每户带动就业5人以上)企业户数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咨询电话:0635-8419602、8419708)
8、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者在本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咨询电话:0635-8419602、8419708)
9、职业培训机构备案: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全部向依法设立、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企业依法建立的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均可向人社部门提交备案信息、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在办学许可范围内承担《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咨询电话:0635-8419693)
10、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新招录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明确的相应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实施流程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聊人社字〔2019〕71号)执行。(咨询电话:0635-8419693)
1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省级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全省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给予稳岗补贴。(咨询电话:0635-8419598)
1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635-841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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