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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为退役士兵设专项公益性岗位 由本人提出申请 分批安排上岗

来源:齐鲁晚报网  时间:2019-08-01

7月3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为退役士兵设专项公益性岗位,由退役士兵本人提出申请,分批安排上岗。

 

根据发布会上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申请条件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据悉,岗位开发坚持因岗选人、按需开发,以县(市、区)为主体,充公考虑退役士兵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开发岗位,不开发没有实质工作内容的岗位,探索在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发岗位。

 

岗位开发适用范围包括几类,如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综合治理网格员、交通协管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安保员、市场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区服务人员、公共停车场收费员和管理员、城市保洁员、公共设施维护员、保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收发员、驾驶员、打字员、物业管理员、门卫等;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编制外服务岗位,向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成立的党组织派遣党建联络员,派驻企业的消防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管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等;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的其他岗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开发情况,分批安排上岗。

 

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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