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工作办理程序,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操作办法
(一)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操作办法
1.申请。户籍地或安置地为本省范围内的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退役军人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经营的相关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等基本的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利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跨行政区域的由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函询相关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分类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有无具体创业项目,是否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18-60周岁),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和重大诉讼案件,并会同相关村居(社区)委员会对创业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评估等工作;对小微企业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退役军人本人,且出资额是否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及企业经营、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认真核对《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所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后,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资格认定。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核实申请人未享受其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基础上(《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2017〕18号)),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通过的创业贷款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跨市(县、区)创业的退役军人发函核实其身份信息(函询时间不计算在资格认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署资格审核意见,经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退役军人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对申请人有无重大诉讼案件、信用记录、场地、设备、设施及启动资金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并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详细填写经办银行放款情况,并加盖印章。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并放款后,及时将审批完成后的《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送还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备案存档,并返还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一份留存。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季度将创业贷款相关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6.贴息。贷款结清后,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结清退役军人贷款客户名单和利息明细。退役军人贷款结清后,由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偿还记录等资料,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取消创业扶持资格情形按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执行;按申请事项用于创业经营的给予全额贴息。),经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及时通知退役军人本人查收贴息资金。
7.监督。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并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合金融机构不定期对贷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创业贷款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二)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1.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2.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相关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料送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身份认定,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参照对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审查审核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役军人身份资料的审查(跨市区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间另行计算)。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并经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贷款。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业务制度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调查、经营情况核实、风险评估等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通知退役军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若需要)后进行放款。经办银行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详细填写银行放款情况,加盖相关印章,同时将有关资料送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4.备案、贴息、监督等与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流程相同。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操作办法
(一)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等(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二)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经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审批。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台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未尽事项按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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